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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飲料券(無效期)
- 票 價: 1000~1500元
- 優惠活動:即日起至2024/12/31期間消費贈好禮:活動期間,單筆消費每本星巴克飲料券加贈一張好友分享券,二本星巴克飲料券贈送二張好友分享券,以此類推(好友分享券使用效期至2025/12/31)。
- 開賣時間:2024/06/20 00:00:01
- 預售截止:2025/06/30
節目介紹
top激勵夥伴、商務贈禮、朋友問候、家人歡聚或是為自己創造一份日常小確幸,星巴克飲料券是你送禮的好選擇。用溫暖的方式,傳遞感謝與祝福,每個重要的時刻,為你慶賀!
(僅銷售星巴克飲料券,圖片中其它商品僅為情境示意圖使用)
[禮券使用注意事項] 星巴克飲料券,每本10張
1.本券為商品兌換券,面額價值為$100元,憑券可兌換任乙杯售價為110元(含)以下之飲料品項,但兌換內容不包含加價升級與額外添加濃縮咖啡、佐料、糖漿、植物奶等客製化收費項目,且兌換之飲料品項亦不包含酒精飲料、罐裝飲料、瓶裝水及果汁。若點購超過110元以上飲料品項或加價升級、額外添加客製化收費項目等,於兌換時僅能以現金、實體禮券與隨行卡/星巴克APP支付差額。
2.本券為商品兌換券,面額價值為$135元,憑券可兌換任乙杯售價為150元(含)以下之飲料品項,但兌換內容不包含加價升級與額外添加濃縮咖啡、佐料、糖漿、植物奶等客製化收費項目,且兌換之飲料品項亦不包含酒精飲料、罐裝飲料、瓶裝水及果汁。若點購超過150元以上飲料品項或加價升級、額外添加客製化收費項目等,於兌換時僅能以現金、實體禮券與隨行卡/星巴克APP支付差額。
3.本券為商品兌換券,面額價值為$150元,憑券可兌換任乙杯售價為170元(含)以下之飲料品項,但兌換內容不包含加價升級與額外添加濃縮咖啡、佐料、糖漿、植物奶等客製化收費項目,且兌換之飲料品項亦不包含酒精飲料、罐裝飲料、瓶裝水及果汁。若點購超過170元以上飲料品項或加價升級、額外添加客製化收費項目等,於兌換時僅能以現金、實體禮券與隨行卡/星巴克APP支付差額。
4.本券兌換時,折扣、優惠、兌換星禮程回饋與優惠,與各行銷活動等恕不合併使用,兌換品項依各門市現貨為準。本券不適用於外送外賣、電話預訂與行動預點服務。※自帶杯享優惠。
5.本券僅限兌換一次,一經使用後本券需回收,恕無法更改或取消,亦無法退還。
6.本券無使用期限,恕不得更換現金或其他商品,禁止轉售。
7.本券所收取之預收款項依法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本券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屆滿後,本券之履約保障自動失效,若逾保障期間,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8.本券發生汙損塗改,致使無法辨識時即失其效力,影印及未有相關反仿冒辨識者無效,若有上述任一之狀況,恕無法使用、補發、退還。
9.本券出售日等同發票開立日,且於售出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時不開立發票,若以現金或隨行卡/星巴克APP支付差額除外。
10.本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或換發,如須換發請與顧客服務專線聯繫,換發費用為每張收取新台幣50元。
11.返還價金程序:持券人請攜帶有效票券及原購買憑證至原銷售單位依該通路規定辦理退款手續;應返還金額為原購買組合總價扣除已使用票券及贈品後剩餘價值(已使用票券須扣除金額為原購買組合之平均單價)。發行人得收取手續費,該費用為應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其郵資與金融機構手續費另計。購買票券時如有獲贈贈品需一併退回原銷售單位,贈品需為全新完整未使用狀態,若贈品已使用無法返還,返還金額需扣除贈品價值(贈品價值依星巴克網站公告為準),如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金額為負項時,將無法提供退款。
12.本券無法使用門市如網頁所示 https://twtks.bz/starbucks/,其餘門市均可使用。
贈品說明
top使用說明
top發行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356,377,900元
負責人:黃瑞典
統一編號:16097091
顧客服務專線:0800-000-482 www.starbucks.com.tw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5樓
系統廠商: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系統核銷客服專線:02-8798-6963
購票須知
top購票說明:
博客來售票網中的票券、商品暫無法使用博客來網路書店的「電子折價券」(E-Coupon)、購物金折抵購票金額。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稅之門票收入需依票價開立發票。根據財政部令「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於博客來消費開立之「電子發票」,不主動寄送,博客來亦會將發票號碼上傳至政府平台。依據會員選擇之載具(共通性載具/博客來會員載具),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或博客來會員專區查詢。相關資料請參考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所購買的票券、商品,如需退貨,因應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票規定如下:演唱會: 各節目(場次) 開演前10天(含)郵戳為憑。如為主辦單位自行退票規範請向主辦聯繫。展覽票: 以票面上及節目訂購頁揭露資訊為主。退回之票券、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內外包裝、隨貨文件、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